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
 
  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一、行政管理职能
 (一)管理和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和市场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全市“打假”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二)宏观管理全市质量工作;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制定提高我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对大产品质量事故进行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工作制度;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四)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管理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行业地方标准备案;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计量检定测试和授权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制订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构、厂内运输车辆、架空索道、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二、行政执法职能
  依法对生产和流通领域标准化、计量和质量活动进行监督稽查,查处假冒伪劣和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调解和仲裁有关质量、计量纠纷,维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社会监督内容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二)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时防止证据被人为毁灭或转移时,需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时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
 (三)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得重复进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消费者申诉或投诉三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依法及时处理活动;
 (五)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办理代码证书做到随到随办。

四、“五停止、五公开、十不准”的规定
(一)“五停止”规定
 l、停止组织或参与社会各种产品评比或者变相评化;
 2、停止一切产品质量监制(监销、监检)活动;
 3、停止对衡器及其它产品实行准销证的做法;
 4、停止商品售前必须报检的制度;
 5、停止下达罚没指标;
(二)“五公开”制度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十不准”规定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