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职权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全部公开职权目录的;或只公开权力目录,而未公开权力运行主要运行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行政权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的。
(三)权力运行不规范
1、行使未经上一级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行政权力的;
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3、在权力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造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力行为的;
3、不能按照市和我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二、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口头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下岗。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